地名由来:相传,花台乡境内有1处名叫莲花的地方,每隔30年就会盛开一片夺目的莲花,就像长在花台上一样,由此得名。
巫溪县辖乡。清属通城里十五甲,民国属丛树乡,1953年置石龙乡,1961年建石龙公社,1981年更名花台公社,1983年改花台乡。位于县境东部,距县府27公里。面积32.7平方公里,人口0.8万。公路与县道城厢至白果林区公路连接,大宁河流经乡境,四季通航。辖花台、川主、新厂、龙坡、柑园、大路、兰坪、八龙、沙帽9个村委会。农业主产玉米、薯类、小麦,特产柑橘、芝麻、烟叶。.
历史沿革:
清代,属通城里十五甲。
民国元年(1912年),属巫溪县第一区丛树乡。
1953年3月,分属石龙、双龙2乡,为第七区所辖。
1955年5月,2乡并入丛树乡。
1958年8月,改设丛树公社。
1961年6月,由丛树公社析设石龙公社。
1981年6月,石龙公社以公社驻地花台大队之名更名花台公社。
1983年,花台公社改为花台乡。